立法为民勇担当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札记
■2018年4月26日,《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举行 资料图 程永强 摄
东莞人大在行动——第三期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以《立法法》修正案决定的形式确定了东莞市比照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具有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授权东莞等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近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立法格局,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要求,敢于担当,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先后制定并实施《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共4部地方性法规。
敢为立法定规范
如何才能立出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在刚获得立法权的初期,这一问题成为东莞立法人面临的最大困难。为了破解它,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立好法,必须先立好规矩”的主张。
于是,《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根据《立法法》规定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作为我市的“小立法法”,对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推动地方立法合法有序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相适应,市人大常委会为使立法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组织力量编写《东莞市立法工作指引》,从法规立项、法规起草、法规公文格式到法规审议等15个方面进行规范,为此后的立法工作夯实了基础。
今年上半年,为适应立法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力量对《东莞市立法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增加了法规起草工作规则、法规审议工作流程概要、立法调研工作规定等5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指引。
但为清流康万家
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是最基础、最现实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众所周知,东莞饮用水源95%来自东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东江水质性缺水日益严重,影响到全市近千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于是,《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被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
通过近一年的努力,该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实体法立法实现了“零”的突破。
条例旨在保障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坚持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比如,关于“江库联网”,条例规定市政府应从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的角度,对江库联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我市备用水源的安全。该条例的实施,较好地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体系,有效地提高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抗风险能力。
生态保护划红线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于2018年9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吸纳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助力东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了法制保障。
立法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克服没有直接上位法可依的困难,紧扣服务人民这一主题,重视条例内容适应民众对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生态红线管控作出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该条例是我市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过程中制定的,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出租屋上立章程
改革开放40年来,东莞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让出租屋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覆盖城乡的出租屋,既方便了外来人口的居住,同时也给治安和消防带来问题,其中治安事件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了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立法程序。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我市出租屋管理部门多次变更,出租屋管理体制不顺的实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理顺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管理的主体与职责;建立完善了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治安安全责任书制度、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制度等三项制度。
条例还根据出租屋消防责任不明晰,设施设备配备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厂房等混同,“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依法作出了“东莞规范”。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适应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对于提升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起到了规范和指引作用。
城管条例正涅槃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管执法,是城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一方面因为上位法的缺失,东莞的城管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另一方面,由于东莞不设区的特殊行政架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具备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城市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
2015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设置了赋予镇街行政执法权力的条款。
2018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请求和东莞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同意我市对条例进行修改。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对该条例进行重大修改,经三次请示全国人大立法部门,两次征求省直单位和专家意见,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逐条逐款地研究修改,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报请市委审查批准,并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知多D
1.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地方立法的预测,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2)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
(3)承担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
(4)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5)负责地方立法的联系协调工作;
(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承担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规章和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8)其他有关方面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2.我市有哪些地方立法权限?
新修改的《立法法》在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时,将其指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东莞市作为不设区的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即东莞市同样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具有地方立法权限。
3.市民如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一般通过《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二,在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一般通过《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对法规案的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参与立法,反映意见建议。(通讯员 莞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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