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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看!东莞交警又“拉黑”上千名司机,你没上榜吧?

发布时间:2019-06-24 来源:东莞新闻网

  东莞阳光网讯  为进一步净化交通运输环境,东莞交警针对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发出“黑名单”。本次发出的黑名单主要是针对我市逾期未换证与逾期未审验的重点驾驶人,曝光这些黑名单的目的是对这些驾驶人起到敦促和震慑作用,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与未换证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要求

  换  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逾期未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审 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的处罚

  1.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换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将由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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