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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七成未成年人案犯来自不完整家庭!东莞中院这份报告家长该看看

发布时间:2019-06-02 来源:东莞新闻网

  图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庭审现场 资料图

  明天就是儿童节了,又到了孩子们狂欢的时刻。在孩子们童真的世界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强奸、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字眼,本不应该出现在未成年人的生活里,但这些案例,近年来都真实地发生在东莞。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因素的调研报告》(以下称《调研报告》)指出,2014年至2018年,东莞两级法院判处刑罚的未成年总人数分别是487人、583人、672人、355人、493人,分别占当年判处的罪犯总人数比为6.14%、5.78%、6.38%、3.65%、4.08%。

  案例

  家庭破裂,他宁愿流浪也不归家

  2018年6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宗未成年人盗窃案。16岁男孩小颖,家境优渥,却因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司法社工和法官为了解开疑惑,开始对小颖的家庭环境展开调查。

  原来,小颖父母在其9岁时就离婚了,母亲在东莞白手起家开了一家小有规模的工厂。小颖随父亲生活,后由于父亲再婚等因素,12岁时小颖由爷爷奶奶照料。14岁时母亲把小颖接到东莞的中专学校学习汽修,小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和表哥在工厂打工。

  15岁时小颖谈了一个女朋友,因为这件事和他大吵了一架,小颖因此离家出走和朋友到深圳打工。半年后小颖回到东莞一直过着流浪的生活,但母亲一直不知小颖的下落。在其流浪期间,小颖翻越废弃商铺到KTV偷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多元,后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

  承办该案的一名法官表示,小颖的犯罪除了他自身缺少法律意识、辨别是非能力差之外,还与他的家庭因素密不可分。

  《调研报告》指出,通过东莞市两级法院2014—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约72.34%的未成年人来自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空巢家庭等不完整的家庭结构。

  法官介绍,小颖来自单亲家庭,没有家庭及自我归属感。失去父母刚柔并济的教育与心灵沟通,导致青春期孤单忧郁,内向固执。

  父母离婚后,小颖平时和父亲甚少联系,母亲是一位典型女强人,不懂与小孩沟通。母亲的强势教育与望子成龙的心态,导致小颖经常和母亲发生冲突而关系紧张。外婆对小颖缺点的唠叨使其反感家庭成员,不愿回归家庭。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他宁愿去偷也不愿意联系家人。

  不良的家庭教育是诱因

  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启蒙教育,父母言谈举止、行为处事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家庭成员的信任度远高于学校和社会上的人际信任度,这就使家庭教育能比较方便地把握、深入和影响孩子的精神世界,而这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难以办到的。良好的家庭教育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相反, 不良的家庭教育则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调研报告》显示, 因不良的家庭教育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教育方法不当。要么是溺爱教育:父母无节制地满足孩子提出的一切需求, 一旦家庭发生变故, 生活道路遇到挫折, 就不知如何处置和对待, 很容易用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走上犯罪道路;要么是棍棒教育:许多父母信奉“棍棒出孝子”的教条,一旦孩子有错,不是耐心地加以教导,而是不由分说地一顿暴打。在这种暴戾的家庭关系中容易造成父母与孩子产生隔阂甚至对立,容易发生暴力型犯罪。

  要么是重智轻德。“望子成龙,望女成风”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取得高分数, 父母最高兴, 而做好事, 做家务劳动, 做志愿者等, 在父母心目中则无足轻重。这种重智轻德的教育方法, 不仅妨碍了未成年人个性的发展, 影响其身心健康 ,继而产生逆反心理。孩子为了寻求解脱被网络虚拟世界所迷惑,沉迷于暴力、色情的不良网站,诱发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抑或父母缺乏文化素养。父母的道德法律意识缺乏,使未成年人存在着信仰危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黄赌毒等失范违法行为。父母一切向“ 钱” 看,赌博酗酒、作奸犯科等,甚至直接向孩子传授违法犯罪技能和方法,这种家庭是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父母的文化素养缺乏,使未成年人应对性问题、金钱问题、生命问题出轨错位。

  还有就是沟通交流不畅。父母之间、父辈及祖辈之间对于教育孩子的观点存在分歧,使子女无所适从。或者父母常常用权威命令的口吻压制孩子的想法,使亲子间沟通交流不畅,致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隔阂,长期得不到理解和尊重的孩子很容易被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铁哥”、“铁姐”的仗义引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另外,《调研报告》中提到,根据东莞市两级法院2014年-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显示,家庭暴力和冷暴力已经成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两大重要家庭因素,多子关系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受教育层次均低于高中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占比75.67%。

  改善家庭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调研报告》指出,从家庭的角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都要重视,携手努力,营造一个优良的法制教育环境。

  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关注青少年心理问题。少年时期正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快速发育阶段。随着身心状况的发展变化,自主自立的意识不断增强,但他们独立把握自我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却相对较弱,这就构成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危险期”。

  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往往在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交往中暴露,在这一时期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十分必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都是基于不健康或扭曲的心理状态而导致行为偏差造成的。因此,父母要引导未成年人了解什么是爱和恨,什么是宽容和理解,什么是嫉妒和报复,能主动自觉地化解一些心理矛盾和心理危机,避免因某些心理问题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志愿服务队,法制教育进社区。大量的事实证明,由于家长不学法、不知法,法制观念淡薄,所以也无法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积极开展招募志愿者活动,联合社区或者街道办,建立了司法公益志愿服务队,吸纳广大青少年家庭投身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公益服务,通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普法视频、分发宣传册等活动,将法制观念深入普及到每一个家庭,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通过营造浓郁的家庭法制教育氛围,一方面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增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从而使家庭暴力现象得以有效遏制。

  完善未成年人权利的立法和执法工作。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老百姓仍认为子女教育纯属家务事,无须他人过问、干涉;或因执法不严,对适龄儿童辍学、少年做工、家庭暴力这些现象未给予及时的制止,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既是一项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上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于家长不愿履行养育、教育义务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一定的法律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对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公安机关还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里存在的就是执法问题,公安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全媒体记者 付碧强 王子玺 通讯员 洪玉洁 编辑 刘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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