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代购还能做吗?东莞律师为你解读

律师解读《电子商务法》
(全媒体记者 陈文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在2019年1月1日后实施,届时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办理采购目的地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并且缴纳相应税务。那么,这部法规出台和实施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维权方面带来哪些影响呢?今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亮点一:个人代购、微商等被纳入监管
条款:《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解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龙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给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明确定义,其中,代购、微商符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经营”的几大要件,被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一般经营规模较大、频率较高的职业代购或微商,都应登记为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许可,并且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对代购和微商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他们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都将直接上升。而消费者则通过它的主页就可以直接查看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判断它的真实性。

东莞电子商务产业链完善。
亮点二:电子商务平台将要承担更多责任
条款:《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龙表示,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和隐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而这样的规定,将为消费者在今后维权和举证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亮点三:加大处罚力度
条款:《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龙表示,其实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和实体店购物都是消费者身份,它们只是销售渠道不同而已,所以电商平台仍然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对于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这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的维护和促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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